2013年5月18日星期六

[历史]亲历者忆劳教制度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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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编者按: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提出,“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处理办法之一就是“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各省市应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全国性的劳动教养的场所,由内务部、公安部立即筹备设立”。随后,云南、四川等地创建了中国首批劳教场所。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各省、市均应立即着手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要求“各省、市均应立即着手筹备试办一个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随后各省市相继落实中共中央的指示。比如,湖南省于1956年2月组建湖南省陶家湾劳动教养所,开始收容、管教第一批劳动教养人员。1957年7月18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在青岛会议上说,“除了少数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劳动教养”,并提出“搞个劳动教养条例”。同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本文作者现为公安部退休干部,早年曾参与了该决定的起草工作。

作者:晏乐斌(公安部退休干部) 选自:2013年第5期《炎黄春秋》

1954年11月至1957年12月,1980年6月至1983年3月,我先后在公安部劳改局八处、公安部劳教局工作,两次经管过劳教工作。1954年11月至1957年7月,劳改局没有设立过劳教工作机构,当时的劳改局八处主要掌管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业务。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之后,劳改局八处就增加了劳动教养工作业务。在这之前,公安部和公安部劳改局没有设立过劳动教养工作机构,也没有开展过这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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