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9日星期三

王思想:劳教制度必须废除,不许换马甲

原文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d491605010181fj.html

劳教制度必须废除,不许换马甲

——兼与马怀德商榷“警察抓人法院判”

劳教制度是什么?就是警察可以把你抓起来,然后未经审判就可以将你拘役数月甚至数年。如此明目张胆侵犯人权的行为,居然能成为一种制度,堂而皇之地横行60年,至今不肯改悔。

2012年8月,“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一位母亲,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太轻不满,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依照中国特色的《信访条例》,行使自己的权利,居然就被判劳教一年半。 如此疯狂的判罚,终于点燃了民众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怒火。网络上废除劳教的呼声铺天盖地,就连一向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新华网的调查也显示:86.7%认为应该废除劳教制度。

而专家,又到专家出场的时候了,他们声称:现在完全废除此项制度是不现实的。为什么不现实?专家含糊其辞。我来替专家说出理由:劳教制度是百姓的噩梦,是官员的武器,当前维稳压力这么大,自然不能取消。

首先,劳教制度是专门针对百姓的,大家想想,有几个官员被劳教过?同样的行为,比如,百姓找小姐,那叫嫖娼,要被罚款或劳教,而官员找小姐,那叫包二奶,充其量是生活作风问题。

其次,劳教是官员手中的武器。比如,某百姓跟某官员发生矛盾,百姓说咱打架解决。官员说:我打不过你,再说我也用不着打架,我让公安把你抓起来,劳教你两年。

既然是治民不治官,是官的武器,所以,他们当然不舍得废除劳教。先是提出“用教育矫治来替代劳教”,改个名字继续收拾百姓,这不完全是换汤不换药吗?然后又是“四城市试点劳教制度改革”,明明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应该立即纠正,试点有什么意义?其实就是想尽量拖延。想当年对公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八三严打的时候,那可是雷厉风行,没有半点犹豫。如今要收敛对民众的打击了,就要慢腾腾地试点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的作用,目前存在还是必要的。但必须法制化”。请问马怀德教授,劳教制度维护了什么样的社会秩序?这个秩序是公平的还是不公平的?劳教本身就是非法的,你如何让它“法制化”?

马怀德还说:“在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的问题上,很多学者都提出劳教应该由法院来裁决,公安机关可以提出,法院裁决,最后由劳动教养执行机关来执行”。不知道这是马怀德借别人的名义说出自己的想法,还是真有糊涂专家提这种糊涂建议。我们来看,所谓劳教,是警察抓人警察判,严重违反《宪法》中有关保护公民身体自由的条款,也违反《刑法》精神。而一旦走一下“警察抓人法院判”这个过场,有可能导致非法的劳教变得准合法化。这是更坏的结果。

有人不解地问我:“警察抓人警察判”固然混蛋,“警察抓人法院判”也不行?我说,当然不行。大家不要以为“法院裁决”就是合法。一个公民,在接受法院裁决的时候,必须有辩护权,任何人有权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请问:所谓“警察抓人法院判”设计了辩护这一环节吗?假如允许公民请律师,一审,二审,上诉,那就跟法院判案完全一样了,哪里还存在什么“劳教”之说?

总之,劳教制度严重侵犯人权,引起公众强烈不满,同时也导致中国在国际上遭受谴责。本着忠党爱国、爱我中华、大国崛起、天朝独尊、万国来朝的精神,劳教制度必须彻底废除、尽快废除,绝不允许其换个马甲继续欺压百姓。

2012年8月28日星期二

财经:龚汉周 二次劳教

原文链接: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2-08-26/112081974.html

两次被劳教的龚汉周,以及他的劳教所“同学”背后,是地方政府滥用劳教作为维稳手段的现象


  2012年3月29日,32岁的龚汉周在劳教所里先得到一个好消息,但“刚兴奋了一会儿,就气得想骂人”,因为紧接着的是一个坏消息。
图片来自龚汉周的腾讯微博 http://t.qq.com/ghzym800108

好消息是,他第二次打赢了官司:针对重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下称劳教委)的上诉,重庆市高级法院维持了市第三中级法院的原判,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劳教决定。

  坏消息是,他收到了重庆市劳教委的第二份劳动教养决定:以同样的事实,他第二次被决定劳教,只不过期限从第一次的两年改为一年半。从2011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算起,他还要三个多月才能离开劳教所。

  在此半个月前,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的人来找他谈话,并以重庆市劳教委的名义给他发了一份劳教聆讯书,称将对他劳教一年零三个月。对于公安而言,尽管前一份劳教决定书被法院撤销,但凭后一份,也不算办错了案。

  为了能早日离开,2012年3月16日前后,龚汉周与公安机关达成书面协议:不炒作舆论,不申请国家赔偿。“拿到决定书后才知道,比之前说的一年零三个月多判了三个月!”但也没办法,他只有继续在涪陵劳教戒毒所里多待了三个月。

  转帖
  龚汉周曾在黔江车管所工作四年,出事前在一家电脑城工作,他被劳教源于在网络转帖关于裸体男子的照片。

  2010年12月28日晚,重庆黔江人倪振华和女友酒后与一个路边摊老板发生冲突。倪振华掀翻了桌子,并拍打冰柜。黔江区交巡警接到报警后,将倪振华带到黔江区体育馆交巡警平台,用手铐铐在附近一个铁架上。倪振华因不肯受约束,挣扎过程中自己脱下了衣裤。

  这幕场景正好被路人陈伟看到,并转述给一起吃饭的当地人刘勇。三个小时后,刘勇经过现场发现倪振华仍然被铐在原处,返回朋友家中拿相机拍下倪振华的照片。临走时,他给倪振华女友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并说:“回头要照片打电话。”

  第三天下午,刘勇在自己的QQ空间发布一篇题为《黔江区体育馆交巡警平台——交巡警虐待一醉酒男子》的帖子,并附上八张照片,内容为:“12月28日晚21点48分黔江区体育馆交巡警平台拉回一醉酒男子,几名巡警先将醉酒男子带回平台进行殴打(图),并将醉酒男子衣服扒光一丝不挂(图),赤身裸体拷在其旁边的小铁柱上近4小时(图),纯粹是侮辱人格!!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贴吧的朋友相互转发!”随后,刘勇将该帖网址发向多个QQ群。



  2011年1月1日,刘勇的小舅子龚汉周将该帖子转载到自己的QQ空间,并将转载后的网址发给多位QQ好友,引起大量关注和转帖。


财经:劳教废立之间


原文链接: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2-08-26/112081975.html
作为一种不经审判而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已到改革临界点

随着湖南永州上访者唐慧被劳教事件的发酵,劳动教养制度再次成为众矢之的。民众、媒体、学者、人大代表甚至官员,纷纷加入了要求改革或者废除这一制度的阵营。

  这不是第一波反对劳教制度的浪潮。自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后,意欲取代劳教制度的立法——《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下称矫治法草案)被连续列入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在此期间召开的每次“两会”,均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仅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一人,就连续九年提案改革这一制度。

  但已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草案,在实际审议中却未见踪影。

  十年来,反对声或高或低,从未消失,但劳教制度岿然不动。“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召集公检法司多家开会讨论矫治法草案,以取代劳教制度,每次都是公安部门一家反对,最终不了了之。”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透露。

  矫治法草案的主旨是,将现行劳教的决定权交予法院,以实现劳教制度的司法化。而这条,往往被公安部门以“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需要”为由而反对。

  劳动教养制度为中国独有,是一种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并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对象是违法但够不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认为,现行劳教制度已从最初的一种政治斗争工具,转变为维稳手段,轻微违法的进城务工者、上访者、有异议者等,都成为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经过十年来的公开讨论,作为一种不经审判而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劳教制度“违宪、违法”是社会共识,改革已到临界点。或改或废,均可讨论,但不能接受的是,维持原状,原地踏步。

2012年8月27日星期一

南风窗记者叶竹盛:《把脉“劳教”》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南风窗记者叶竹盛 http://weibo.com/zsye :
《南风窗》最新一期刊登我的《把脉“劳教”》,狂爆内幕:
  • ①18万劳教人员中约2%属于从事非法宣传、危害国家安全等“三非”人员。
  • ②劳教涉及60多个罪名。
  • ③全国有350个劳教所,每个地市级一个。
  • ④劳教人员重犯率超过40%。
  • ⑤严格按照劳教法规,近50%劳教人员无辜被抓。
  • ⑥有些劳教所每天劳动超过10小时。
  • ⑦劳教只适用大陆居民,不适用港澳台和外国人
  • ⑧有公安局文件规定,劳教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撤消率不得超过5%;
  • ⑨公安部曾直接发文要求法院在涉农民的劳教案件中,不要轻易做出劳动教养审批部门败诉的决定;
  • ⑩法律规定劳教管理委员会应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实际上公安一家独断专权。

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

于建嵘: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 ——基于100个上访劳教案例的分析

我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研究,缘于对上访制度的调查。自1999年以来,我因对农民维权行动的研究而关注信访问题。2004年,我曾就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研,并发表了一份题为《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的调查报告,引发了一场有关信访制度何去何从的争论。2005年初,国务院颁布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要保障信访人的权利,要求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上访提供便利条件,严禁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利,重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新条例实施以后,各地区和部门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在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和保护信访人权利、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部分地区和部门以强制手段妨碍群众行使正当信访权利,甚至打击迫害信访群众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其中,因上访被劳教的情况十分严重。

  为了研究上访劳教问题,我搜集了大量上访劳教案件的相关资料,这其中包括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劳教人员的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状和上诉状、法院的判决书以及被劳教人员的控诉书等等,并随机选取了100个案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我进一步研究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这些研究不仅包括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还走访了黑龙江、湖南、河北、山东等地的许多劳教所,与被劳教人员及劳教管理官员进行座谈。

  通过研究,我认为,在建国初期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创立的劳动教养制度,实行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诟病和非议,如不尽快废除将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一、历史沿革

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如果从功能目标来说,大致可分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教(1955年至1978)和作为社会管治手段的劳教(1978年至今)两个阶段。  

于建嵘:我为何主张尽快废除劳动教修养制度 ——与姜明安教授商榷

(姜明安教授是我很敬重的学者,近年来,他为民众的权益鼓与呼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这里与他商榷,是应《新京报》评论家保印的要求写的,仅仅是就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发表我的看法,以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原文刊发于《新京报》2010年5月8日)
  
  近期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就劳动教养问题发表文章,指出劳教制度不应完全废除,而需加以改造和重构,原因在于劳教所治理的社会问题客观存在,废除会给社会留下管理真空。改造的方式应是“旧瓶装新药”,更换内容的意义重于更名,原因在于劳教的问题在于其不是人大制定的法律,违反正当程序,而不是名称不好。“新药”的内容包括减缩劳教或矫治对象的范围、重构作出劳教或矫治裁决的程序、改革劳教或矫治的方式、完善劳教或矫治对象的救济途径等。(《劳教应改而不废》4月19日《新京报》) 

  对于姜教授关心的第一个问题,即如何处理之前由劳教所治理的社会问题,我认为可以借刑罚和治安处罚来解决。我国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还有《治安处罚法》惩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合理利用或者相应修订,没有必要一定要保留劳教制度。社会问题性质上的差别真有那么大吗?需要区分出刑事犯罪、劳动教养、治安处罚三个等级这么复杂?美国原则上并未像我国一样区分“犯罪”与“违法”的概念,但也未见其社会管理出现什么制度性问题。另外,我不反对建立辅助性的教育矫正制度,前提是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目的或手段,而是由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者、社区等通过法制教育、心理辅导、帮助就业、关心个人生活等方式,帮助其摆脱违法犯罪习惯,重新适应正常生活。当然,我也承认,如何填补劳教废除后留下的空白,涉及到社会管理、犯罪惩治、社会工作等较多专业领域的问题,还有可能需要借鉴不同国家的经验,有各方面专家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和余地。 

  但是,我仍然认为这不是劳教制度改而不废、“旧瓶装新药”的理由,我还是坚持应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高度尽快废除劳教制度。原因如下。 

  首先,名称并非完全没有意义,保留“劳动教养”的旧名称没有正面效应,却有负面影响。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必也正名乎”。实施几十年来,因其法外剥夺人身自由的实质,因其在不同历史时期被用来打击不同的特定名众,因其近年来被地方大员频频用来迫害信访民众,因劳教场所的冲凉死、骷髅死等,劳教制度包括其名称本身都可以说是“臭名昭著”,“劳动教养”这四个字已经获得了特定的内涵,而不局限于字面意义。既然打算换新“药”,又有什么必要非要那个旧“瓶子”?废除劳教制度,不再使用“劳教”之名,让吃药的人一目了然,不犯糊涂,不是更好? 

  其次,姜教授提出的“新药”,除未解决其合法性来源问题之外,也没有改变劳教制度的实质。一是惩罚性不改,二是仍保留劳教场所集中矫治,这仍然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三是未明确变更劳教管辖机关,仍是属于政府(具体执行是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权力,而非司法权力。尽管对具体适用提出了种种限制,对程序和救济做出了改进,这三点不改,劳教制度的“精髓”就依然保留了下来,也就不能解决劳教制度现在为之诟病的那些问题。更实际的是,这三点不改,在现实的政治法律环境中,劳教就仍然存在被滥用或利用的危险。哪怕是现在的劳教制度,也并没有规定上访就应被劳教,但地方政府却常常利用曲解“秩序”问题来打击报复“破坏”稳定、破坏其“政绩”的信访民众。因此,即使单从这个角度说,我也认为废除劳教制度比起换“新药”,实际效果更好。 

  再次,劳教制度已不合时宜。它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从创立到文革前,劳教是“政治斗争的工具”、防止流民的手段和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途径,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又转变为“社会管治的手段”。但其本质一直未变,即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劳动教养与国家初建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理念是一致的,但现在却是违宪、违法,违反法治精神。明确废止才能表示执政者的“与时俱进”。 

  最后,应从国家合法性的高度来看待劳教制度存在的制度性缺失及已造成的多种严重的后果,并及时加以废除。合法性是一个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而“正确”的法律体系和民众认同,均是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之一。劳教作为脱胎于威权时代的一种社会控制方法,已经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如果这种明显违宪、违法、有损公平正义的制度得不到纠正,就说明执政者并没有真正信任法律的力量,不是真正追求用法律来建立、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对依法治国还有疑虑,那么人民又怎么能够从内心信仰法律,在行为上自觉遵守法律? 法律制度若得不到执政者和公民双方面的尊重,又怎能为保证国家合法性“做出贡献”?如果劳教制度这种在司法程序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不能被废止,说明执政者还没有真正尊重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舍不得放弃这条高效率、单方面剥夺公民自由的“便道”,说明其还想最大程度地保证公权力侵犯民权的能力,那么对这样的政权,公民不能不怀疑其“依法治国”的诚意。劳教这不义制度的存在,已经引起了民众的普遍不满。近十年来,民众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危机和认受性危机在迅速加剧,劳动教养制度正是原因之一。这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主张一步到位地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既坚决反对“新瓶装旧药”,也不赞同“旧瓶装新药”。在某种意义上,在对不适应社会现实的旧制度进行变革时,“分步走”或者“修修补补”常常成了一种无需选择的惯性做法,因为这很“保险”,可以“摸着石头过河”,而一步到位的废止则似乎有风险。过于务实的后果,是为求暂时的管治方便和社会“稳定”,损害了“法治”、“正义”等基本价值。当然,我不是说废止劳教制度就没有任何“阵痛”,只是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关键在于选择什么作为底线,坚守必须坚守的信念,承受必须承受的代价。而不要低估社会的弹性和承受能力,错过变革的最佳时机。

2007年69名学者上书废止劳教制度


69名学者上书废止劳教制度

来源于:中青在线 http://www.cyol.net 2010-03-10 17:26 中青报订阅 收藏本页
  新快报讯据《法制晚报》报道,11月21日,媒体刊发了《状告劳动教养制度违法正式立案》的文章。报道中,张增军律师提出“劳教制度应即日废止”的观点,引起高度关注。12月4日,茅于轼、贺卫方等69位学者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要求废止劳教制度。
  11月29日,在中国律师观察网的邀请下,我国民商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法学家贺卫方、著名国内民生问题研究专家胡星斗教授等学界知名专家,决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递交针对劳教制度的“违宪审查建议书”、“即日废止”的公民建议书。11月30日,这两份建议书向社会征求了意见。
  12月4日上午,中国著名民生问题研究专家、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将两份长达2300字、69名专家学者签名的司法建议书,通过EMS特快专递形式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以下为69名学者致国务院法制办的《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全文。
  附:部分联署签名:
  茅于轼(经济学家)
  贺卫方(教授)
  胡星斗(教授)
  夏业良(教授)
  俞梅荪(法学家)
  郝劲松(民间公益人士)
  江平(教授)
  1 劳教制度侵犯人身自由
  值此全国法制日(12月4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郑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诚然,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明显违宪。
  2 劳教制度与上位法冲突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也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在正式批准《公约》时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信守《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3 劳教制度存在九大弊端
  其四,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教养制度堪称当代中国的一大弊政。
  该制度成形之初,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地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具体弊端如下:
  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
  2.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适用劳教行政处罚时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
  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法”,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
  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
  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
  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这从公安部1992年发布《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禁止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从来不适用劳动教养。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从而推动立法部门早下决心,尽快废除这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的劳动教养制度。
  4 废止与否关乎国家法治
  我们认为:国务院既然曾经批准通过这个试行制度,也应当对此制度是否违法负有监督责任,理当对这一违法违宪制度的废除尽些责任。因为它关涉到人治抑或法治的两极选择,更体现的是官贵民轻或民贵官轻的治世思想走向。
  如果人治兴,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就是“法”。然而法治兴,则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启动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就是捍卫国家《宪法》的尊严,剥夺了各级领导的法外之权,此举有望进一步缓解官民矛盾,促进民生福祉。
  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主持的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抓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项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特别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我们认为: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可以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是“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金石。
  为此,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
  请国务院积极配合此次公民违宪审查呼吁行动为盼。
                                        2007年11月29日
来源:新快报

【新闻说法】 斯伟江:“老大哥”的劳教遗产为何还在



核心提示:唐慧案中,当事人唐慧8月10日获释。唐慧自由后还留有个问号,这个问号指向屡屡引起巨大争议的维稳式劳教。一个为女鸣冤的母亲,要求彻查涉嫌“舞弊”警察,为何忽然被带去劳教。唐慧律师胡益华,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劳教决定错误将唐慧维权认定为闹访,申请予以撤销。3天后,唐慧自由。记者采访了唐慧律师胡益华,了解行政复议案的经过,称唐慧不认可劳教撤销理由,劳教上访者不解决问题只会制造恶性循环……本期“新闻说法”,我们邀请了国内著名律师斯伟江撰文探讨苏联老大哥的遗产——劳教制度。

作者:斯伟江

苏联“老大哥”走了,但劳动教养遗产还在!

我国的劳动教养法规自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人要被劳教,到1979年全国人大再次确认其效力,现行有效的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了六种劳教类型,两种基本雷同,见附件表格[文后]。如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反革命,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罪行轻微,长期拒绝劳动等,读者不妨自动对照一下,必有一款适合你。

2000年,我国《立法法》规定了,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不是法律,理应被废止或者自动终止。问题是,这件暗器太好用了。譬如,法治社会,本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必须按照正当程序来对付自己不喜欢的人,但是,政府发现武器库里有一件暗器,随时可以将不喜欢的人关到劳教集中营去,时间最短一年,最长四年。只要公安局长以劳教委员会批准,在重庆“一坨屎”案中,我们发现原来劳教决定书是盖好公章的空白文书,放在公安局,可以随时劳教人……这样好使的暗器,明知违法,也和毒瘾一样,是很难戒掉的。

追溯劳动教养的历史,无疑来自苏联老大哥,在斯大林时期,至少几千万的人死在自己人手中,以各种集中营来劳动改造,最有名的就是古拉格群岛。在我国,也有夹边沟等劳教营,白骨累累,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虽然送入的名义有不同,如右派改造,57干校,但是,其中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方式都是一样的,就是可以不通过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劳动教养是收容审查条例被废除后,仅存的一个政府有据可查的方便法门。我国《宪法》第37条虽然规定了,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是,权力总想跨越它的边界,这可以说是权力的魔咒,在公民没有驯服公权力之前,要它废除手中最后的暗器,恐怕很难。

在现实中,我国新闻中常说的,XXX被控制。实际上,这个控制可能不是拘留等法律措施,而是其他非法律手段。而且,现在对上访等办学习班类型的非劳教手段,也无处申诉。对于劳教,即便可以起诉到法院,但,目前的体制下,收效甚微。

目前废除劳教最大的困难莫过于维稳,湖南唐慧案中,对于唐慧这种政府眼中钉,政府就会以维稳的名义进行劳教,因为劳教门槛非常低,程序非常简便。可以说,如果要真的按照这个劳教条例来进行,中国13亿人中无数公民有可能因为轻微的小问题而被投入到大集中营,甚至成为公权力挟持公民的工具,这显然是法治社会绊脚石。

类似硬币的另一面,废除劳教的最大困难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困难。这需要执政者的自我革命。在目前保守势力、既得利益集团盘根错节的时节,能否废除劳教这种反法治的法规,不仅是执政者的勇气问题,更是进步势力和保守势力之间的力量比结果。

劳教规定对象是反社会主义的人,但是,实际上劳教培养的是反社会的人。如重庆的杀人魔王张君17岁时曾被劳教三年,现在的冷血杀手周克华,都曾被劳教一年,据报道:其村里人说,周克华被劳教出来,其性情大变。执政者如以正当程序限制人身自由,恐怕绝大多数人都会认罪伏法,但是,一旦以暴易暴,甚至以暴对付轻微违法,最后劳动教养出来的人,恐怕对社会的不满会剧烈增加,所谓不平则鸣,冤冤相报。个体反社会的结果,牺牲的是不确定的大众,银行门口一滩血,多少慈母眼中泪!

劳教暗器剧毒,使用者嗜毒已深。57年过去,一个法规,实际起到的目的和起初制定的目的,大相径庭,其存废,面临抉择,是饮鸩止渴,还是断臂求生?

(作者为著名律师)

附表——

1957年劳教决定和现行1982年劳教决定比较表
类型
57年劳教决定第1
82年劳教试行办法第10
1,不务正业,有流氓 行为
1,不务正业,有流氓 行为
3,有流氓、卖淫行为;
2,轻微违法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盗窃诈骗,
2,团伙犯!1中不够刑事处分
3,违反泠安管理
1,违反泊安管理,屡 教不改
4,聚众斗股,寻岵泫事、煽动闹事等
4,反革命
2,罪行轻微的反革 命,反社会主义的反 动分子
131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反 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5,拒绝劳动
不服从分配,不从 事劳动生产劝导,无 理取闹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 云力纪律
6,教唆他人犯罪

6,教唆他人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上访妈妈”唐慧不认可撤销劳教理由 期待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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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公安局


关于唐慧被执行劳动教奍有关情况的说明

8月3 日,成都全搜索等媒体对我市零陵区被劳动教养一 事进行了报道,为了使广大网民了解事实其相、特将此进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唐慧之女张某某被周某某、秦某等7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经 今年6月 5曰湖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4名 被告人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 死刑”的目的,分别于201丨年3月至今年7月,先后7次在永州市 中级人民法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大吹大闹,堵门拦车.特別是2011年3月15 3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理取闹,晚上睡在立法火厅,连续滞留15天.致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法大厅无法正常办公;2012年5月22曰上午8时许.唐慧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陕大门口手举状纸跪地喊冤.欲冲逬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扰勤武势极力劝阻,院里有关钡导出面做工作.唐慧根本不子理睬。反面趴在大门处,影响车辆正常通行;2012年6月2日下午五点钟,唐慧与其婆婆对到湖南省党代会代农往地,唐慧跪在地上,强行拦阻正在接送党代表的车辆;2012年7月3日上午,唐慧及其文夫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拒不理睬工作人员劝解,工作人员将基搀扶到信访接待室后,唐慧在信访接待室跪地并以撞墙相威胁,后又到公安厅大门口哭闹。唐慧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強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 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今年8月2曰,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

周克华曾因火药枪被劳教 性格大变开始报复社会

来源: http://news.qq.com/a/20120814/000321.htm
经周克华同村村民介绍和相关媒体报道,记者发现,周克华接触枪支至少有十五年的时间了。

8月12日上午,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二塘村,70多岁的村民李昭民说,周克华十几岁便接触枪支,“都是真枪,对枪的使用与构造估计非常熟悉!”村民王伟(化名)告诉记者,1997年周克华曾经跟随一名身带猎枪的人前往武汉,但周克华并没有持枪杀人,只是鸣枪。“他因此事被劳教一年,这是我知道的周克华与枪打交道的最早事件。”据王伟介绍,劳教一事成为周克华性格转变的标志性事件。“从那时起,周克华报复心开始增强。”
记者发现,自此之后周克华的犯罪行为也变得凶残起来。据媒体介绍,2000年前后,警察在周克华房间内搜出子弹。周克华又于2005年因贩卖枪支罪被判刑。
2004年周克华在重庆第一次作案时,警方指出嫌犯所用为一把仿“五四”式手枪,而南京警方公布,嫌犯用的是缅甸制“五四”手枪及过期子弹。本次重庆犯案,警方公布劫匪使用仿“五四”式手枪。“这些资料显示周克华对枪支非常熟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侦查学专家告诉记者。
据业内人士反映,2007年公安部曾经开展缉枪治爆行动,重庆及其毗邻地区加上青海、广东、福建三省发生的持枪犯罪案件中,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私藏枪支案件和非法制贩枪支案件,分别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的79.9%、60.9%、59.5%。(齐鲁晚报 刘帅 娄士强)

重庆彭水学生村官任建宇被公安局劳教两年

2011年重庆彭水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在腾讯微博上关注、浏览、复制、粘贴、转帖等方式发表国际国内时事评论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负面言论和信息100多条被公安局劳教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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