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

2007年69名学者上书废止劳教制度


69名学者上书废止劳教制度

来源于:中青在线 http://www.cyol.net 2010-03-10 17:26 中青报订阅 收藏本页
  新快报讯据《法制晚报》报道,11月21日,媒体刊发了《状告劳动教养制度违法正式立案》的文章。报道中,张增军律师提出“劳教制度应即日废止”的观点,引起高度关注。12月4日,茅于轼、贺卫方等69位学者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要求废止劳教制度。
  11月29日,在中国律师观察网的邀请下,我国民商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法学家贺卫方、著名国内民生问题研究专家胡星斗教授等学界知名专家,决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递交针对劳教制度的“违宪审查建议书”、“即日废止”的公民建议书。11月30日,这两份建议书向社会征求了意见。
  12月4日上午,中国著名民生问题研究专家、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将两份长达2300字、69名专家学者签名的司法建议书,通过EMS特快专递形式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以下为69名学者致国务院法制办的《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全文。
  附:部分联署签名:
  茅于轼(经济学家)
  贺卫方(教授)
  胡星斗(教授)
  夏业良(教授)
  俞梅荪(法学家)
  郝劲松(民间公益人士)
  江平(教授)
  1 劳教制度侵犯人身自由
  值此全国法制日(12月4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郑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诚然,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明显违宪。
  2 劳教制度与上位法冲突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也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在正式批准《公约》时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信守《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3 劳教制度存在九大弊端
  其四,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教养制度堪称当代中国的一大弊政。
  该制度成形之初,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地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具体弊端如下:
  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
  2.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适用劳教行政处罚时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
  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法”,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
  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
  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
  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这从公安部1992年发布《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禁止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从来不适用劳动教养。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从而推动立法部门早下决心,尽快废除这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的劳动教养制度。
  4 废止与否关乎国家法治
  我们认为:国务院既然曾经批准通过这个试行制度,也应当对此制度是否违法负有监督责任,理当对这一违法违宪制度的废除尽些责任。因为它关涉到人治抑或法治的两极选择,更体现的是官贵民轻或民贵官轻的治世思想走向。
  如果人治兴,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就是“法”。然而法治兴,则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启动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就是捍卫国家《宪法》的尊严,剥夺了各级领导的法外之权,此举有望进一步缓解官民矛盾,促进民生福祉。
  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主持的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抓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项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特别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我们认为: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可以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是“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金石。
  为此,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
  请国务院积极配合此次公民违宪审查呼吁行动为盼。
                                        2007年11月29日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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