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

【新闻说法】 斯伟江:“老大哥”的劳教遗产为何还在



核心提示:唐慧案中,当事人唐慧8月10日获释。唐慧自由后还留有个问号,这个问号指向屡屡引起巨大争议的维稳式劳教。一个为女鸣冤的母亲,要求彻查涉嫌“舞弊”警察,为何忽然被带去劳教。唐慧律师胡益华,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劳教决定错误将唐慧维权认定为闹访,申请予以撤销。3天后,唐慧自由。记者采访了唐慧律师胡益华,了解行政复议案的经过,称唐慧不认可劳教撤销理由,劳教上访者不解决问题只会制造恶性循环……本期“新闻说法”,我们邀请了国内著名律师斯伟江撰文探讨苏联老大哥的遗产——劳教制度。

作者:斯伟江

苏联“老大哥”走了,但劳动教养遗产还在!

我国的劳动教养法规自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人要被劳教,到1979年全国人大再次确认其效力,现行有效的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了六种劳教类型,两种基本雷同,见附件表格[文后]。如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反革命,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罪行轻微,长期拒绝劳动等,读者不妨自动对照一下,必有一款适合你。

2000年,我国《立法法》规定了,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不是法律,理应被废止或者自动终止。问题是,这件暗器太好用了。譬如,法治社会,本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必须按照正当程序来对付自己不喜欢的人,但是,政府发现武器库里有一件暗器,随时可以将不喜欢的人关到劳教集中营去,时间最短一年,最长四年。只要公安局长以劳教委员会批准,在重庆“一坨屎”案中,我们发现原来劳教决定书是盖好公章的空白文书,放在公安局,可以随时劳教人……这样好使的暗器,明知违法,也和毒瘾一样,是很难戒掉的。

追溯劳动教养的历史,无疑来自苏联老大哥,在斯大林时期,至少几千万的人死在自己人手中,以各种集中营来劳动改造,最有名的就是古拉格群岛。在我国,也有夹边沟等劳教营,白骨累累,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虽然送入的名义有不同,如右派改造,57干校,但是,其中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方式都是一样的,就是可以不通过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劳动教养是收容审查条例被废除后,仅存的一个政府有据可查的方便法门。我国《宪法》第37条虽然规定了,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是,权力总想跨越它的边界,这可以说是权力的魔咒,在公民没有驯服公权力之前,要它废除手中最后的暗器,恐怕很难。

在现实中,我国新闻中常说的,XXX被控制。实际上,这个控制可能不是拘留等法律措施,而是其他非法律手段。而且,现在对上访等办学习班类型的非劳教手段,也无处申诉。对于劳教,即便可以起诉到法院,但,目前的体制下,收效甚微。

目前废除劳教最大的困难莫过于维稳,湖南唐慧案中,对于唐慧这种政府眼中钉,政府就会以维稳的名义进行劳教,因为劳教门槛非常低,程序非常简便。可以说,如果要真的按照这个劳教条例来进行,中国13亿人中无数公民有可能因为轻微的小问题而被投入到大集中营,甚至成为公权力挟持公民的工具,这显然是法治社会绊脚石。

类似硬币的另一面,废除劳教的最大困难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困难。这需要执政者的自我革命。在目前保守势力、既得利益集团盘根错节的时节,能否废除劳教这种反法治的法规,不仅是执政者的勇气问题,更是进步势力和保守势力之间的力量比结果。

劳教规定对象是反社会主义的人,但是,实际上劳教培养的是反社会的人。如重庆的杀人魔王张君17岁时曾被劳教三年,现在的冷血杀手周克华,都曾被劳教一年,据报道:其村里人说,周克华被劳教出来,其性情大变。执政者如以正当程序限制人身自由,恐怕绝大多数人都会认罪伏法,但是,一旦以暴易暴,甚至以暴对付轻微违法,最后劳动教养出来的人,恐怕对社会的不满会剧烈增加,所谓不平则鸣,冤冤相报。个体反社会的结果,牺牲的是不确定的大众,银行门口一滩血,多少慈母眼中泪!

劳教暗器剧毒,使用者嗜毒已深。57年过去,一个法规,实际起到的目的和起初制定的目的,大相径庭,其存废,面临抉择,是饮鸩止渴,还是断臂求生?

(作者为著名律师)

附表——

1957年劳教决定和现行1982年劳教决定比较表
类型
57年劳教决定第1
82年劳教试行办法第10
1,不务正业,有流氓 行为
1,不务正业,有流氓 行为
3,有流氓、卖淫行为;
2,轻微违法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盗窃诈骗,
2,团伙犯!1中不够刑事处分
3,违反泠安管理
1,违反泊安管理,屡 教不改
4,聚众斗股,寻岵泫事、煽动闹事等
4,反革命
2,罪行轻微的反革 命,反社会主义的反 动分子
131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反 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5,拒绝劳动
不服从分配,不从 事劳动生产劝导,无 理取闹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 云力纪律
6,教唆他人犯罪

6,教唆他人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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