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昕
12月28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并正式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教,剩余期限不再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随后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国务院也将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被劳教人员依法解教、劳教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能转变和劳教场所的合理利用等工作。至此,1957年开始实行并延续56年的劳教制度终被废除。
劳教制度是中国特有的通过剥夺人身自由以对被剥夺人施行强制劳动和教育的行政处罚制度。它发端于1950年代的“肃反”运动。1955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首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办法。1957年8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随后,近百处劳教场所相继建立,至1960年,短短几年时间里有近133万人被劳教。其后,劳教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劳教时间在实践中不受任何限制,不少1957年被劳教的“右派”分子直至20多年后才恢复自由,而很多人再也没能走出劳教所。
尽管劳教制度在“文革”期间陷入暂停状态,但1979年11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延续了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效力。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2年,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此确立了由行政权力主导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
上述法规和规章奠定了新时期劳动教养制度的框架。此后,劳动教养的对象又开始扩散,逐步演变为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行为。1990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还成为一些地方“截访”和打压上访者的手段。多年来,为推倒劳教制度的“坚墙”,社会各界不断呼吁,民众努力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