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星期二

徐昕:废除劳教是中国法治前进的一大步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昕

12月28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并正式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教,剩余期限不再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随后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国务院也将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被劳教人员依法解教、劳教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能转变和劳教场所的合理利用等工作。

  至此,1957年开始实行并延续56年的劳教制度终被废除。

  劳教制度是中国特有的通过剥夺人身自由以对被剥夺人施行强制劳动和教育的行政处罚制度。它发端于1950年代的“肃反”运动。1955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首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办法。1957年8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随后,近百处劳教场所相继建立,至1960年,短短几年时间里有近133万人被劳教。其后,劳教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劳教时间在实践中不受任何限制,不少1957年被劳教的“右派”分子直至20多年后才恢复自由,而很多人再也没能走出劳教所。

  尽管劳教制度在“文革”期间陷入暂停状态,但1979年11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延续了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效力。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2年,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此确立了由行政权力主导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

  上述法规和规章奠定了新时期劳动教养制度的框架。此后,劳动教养的对象又开始扩散,逐步演变为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行为。1990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还成为一些地方“截访”和打压上访者的手段。多年来,为推倒劳教制度的“坚墙”,社会各界不断呼吁,民众努力争取。


  劳教制度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可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四年,且可重复劳教,这明显违反我国《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相背离。在实践中,劳教制度更是被频繁滥用。劳教委员会形同虚设,劳教的审批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缺乏制约导致权力肆无忌惮地滥用。

  鉴于劳教制度存在上述严重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废止劳教决定得到各界肯定,成为近年来中国一项重大的法治进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后,上海等地宣布收教人员已全部解教,而早在9月,广东的劳教人员就已全部解教。但早在2013年初中央政法委宣告劳教暂停适用后,替代性处罚的问题就开始出现。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口袋罪”的适用率上升,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的数量增加,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制度依然存在。

  由此可见,废除劳教后,不断完善后续制度,把权力彻底关进制度笼子里才是关键。因此,必须密切关注违法行为矫治、社区矫正等后续制度安排。

  违法行为矫治是对行为人的一种教育矫治措施,主要针对有严重违法恶习、屡教不改而又不构成犯罪的人员,还包括目前适用强制戒毒、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人员。该制度的程序设计应以法律的正当程序为基准,适当简化,至少应当包含司法决定、程序公开、当事人参与、申辩、质证、上诉、委托律师帮助等关键要素。2005年、2010年,“违法行为矫治法”已两度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相信不久将会出台。

  社区矫正制度已有一定实践基础,但仍需发展完善。该制度自2003年开始局部试点,2009年《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出台后全面试行。但由于制度缺位、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社区发展极不成熟、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力度不足、基层司法所工作不到位、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和积极性不高等原因,社区矫正总体发展水平较低。未来应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如美国成熟社区中的自治模式等,构建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一体化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并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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