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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4日星期二

华春辉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判劳动教养一年半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锡劳教委决字〔2011〕250号| 

华春辉,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客户权益部经理,户籍在无锡市南长区薛家弄48号302室。2010年10月因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被行政拘留10日;2011年2月因传播有害信息被警告。2011年2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

现经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查明,华春辉有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2月20日,华春辉因在互联网上传播有害信息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但其不思悔改,继续在互联网上煽动非法集会,扰乱社会治安。 2011年2月21日,华春辉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委依法对华春辉组织了聆询,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委审议认定,上述华春辉煽动非法集会,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 实清楚,并有其陈述和申辩、物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华春辉因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和传播有害信息两次被处罚,但其不思悔改,现又进行煽动非法集会扰乱社会治安违法活动,其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根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华春辉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劳动 教养日期从宣布之日起计算,宣布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一日,

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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