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星期二

华春辉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判劳动教养一年半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锡劳教委决字〔2011〕250号| 

华春辉,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客户权益部经理,户籍在无锡市南长区薛家弄48号302室。2010年10月因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被行政拘留10日;2011年2月因传播有害信息被警告。2011年2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

现经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查明,华春辉有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2月20日,华春辉因在互联网上传播有害信息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但其不思悔改,继续在互联网上煽动非法集会,扰乱社会治安。 2011年2月21日,华春辉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委依法对华春辉组织了聆询,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委审议认定,上述华春辉煽动非法集会,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 实清楚,并有其陈述和申辩、物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华春辉因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和传播有害信息两次被处罚,但其不思悔改,现又进行煽动非法集会扰乱社会治安违法活动,其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根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华春辉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劳动 教养日期从宣布之日起计算,宣布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一日,

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劳教人员华春辉解除劳动教养的决定


华春辉,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汉族,大学 文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客户权益部经理,户籍在无锡 市南长区薛家弄48号302室。2010年10月因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 为被行政拘留10日;2011年2月因传播有害信息被警告。2011年3月23 日因煽动非法集会扰乱社会治安被本委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即 劳教期限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

2011年8月9日因华春辉患有严重疾病被劳教所外执行。

经审核,鉴于华春辉在监管场所的现实表现及其劳教期限即将届满等 情况,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建议决定对华春辉2012年8月21日按期解除劳动教养。



华春辉联络电话:13861783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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