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星期一

北京的宋春有因骂政府骂法院被劳教


北京的宋春有因骂政府骂法院被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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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线索来自: http://www.tianya200.com/172313_5.html

证言来自原告:宋春有,手机:1360129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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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预)决定[2012] 第7293号

被处罚人  宋春有

证件种类: 分份证 证作兮码:

现查明:
 2012年8月7日8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宋春有将标有标语、图片的马自达小型轿车停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南门外,引起他人围观,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 宋春有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现决定 行政拘留柒天
履行方式: 2012年8月9日到2012年8月15日到海淀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曰内 向北京市公安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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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带动教养管现委员会

聆询告知书

京劳会4聆告字〔20121〕第128号

宋春有:
你因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根据劳动教养有关规定,拟决定劳动教养。根据《公安机关办 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你有申请聆询、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 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聆询申请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 后的二日内向本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逾期未提出聆询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聆询的权利。

特此告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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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海淀区长职务消费的起诉书:

  行政起诉书

  原告:宋春有,手机:13601290158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抚生,地址: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邮编:100089,电话:62553400
  案由: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公开(2009)第29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公开(2009)第29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列表公开2009年1—6月海淀区长的职务开支、开支项目和时间。被告告知: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答复。何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此地无银三百两。海淀区长的高尔夫会员费、商务会所会籍费及其充值费,公干的食宿、交通、出国考察费用,手机的购置费、通话费……甚或如果包养情妇购买首饰、服装、化妆品,无论以区政府的支票、公务卡支付或现金报销皆属职务开支(消费),均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职务开支(消费)的购买商品、消费服务,有发票,亦或假发票;有收据,亦或假收据;或可有白条儿,皆属原始凭证,其上有收款、收费金额,商品、服务的名称,开支、消费的日期……财务账目中的现金日记账,记录了职务开支中的现金消费,银行日记账记录了职务开支中支票、公务卡的消费……原始凭证、财务账目,均系“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吻合“信息”的限定性条款。
  本案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列表公开2009年1—6月海淀区长的职务开支、开支项目和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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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三公”的申请海淀区政府招待费行政诉讼:


  行政起诉书

  原告:宋春有,手机:13601290158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抚生,地址: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邮编:100089,电话:62553400
  案由: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公开(2009)第37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公开(2009)第37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列表公开2009年1—8月海淀区政府招待费。经延期09月29日收到《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被告告知:经查,您申请获取的信息“2009年1—8月区政府招待费、差旅费”来源于本级政府决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预算法》有关规定,本级政府决算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目前,2009年本级政府决算尚未经审查和批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告知原告提供的期限”的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2009年本级政府决算后,请届时与我们联系。善意解读海淀区政府延期而颇费周折的的告知。但所答非所问,原告未申请公开政府决算中的招待费。设若决算中的招待费8000万,无论过于或少于,如此大而化之、笼而统之的金额表示,其意义何在!再者无论是预算或决算,决然不会有“招待费”的字眼儿!原告的申请是:列表公开2009年1—8月区政府招待费,何谓列表公开2009年1—8月区政府招待费?即:2009年1月1日1、2、3、4……3月8日238、239、240……8月20日860、861、862……截至8月31日,按日期、标序号的每一笔餐费、烟酒费、茶水费、礼品费……被告万万不可“歧义”为一概而论的一个金额数字。原告的“列表公开2009年1—8月区政府招待费”或可语言晦涩、表述不清,但被告为何不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原告作出更改、补充。大可商榷!被告的《告知书》刻意省却了“列表公开2009年1—8月区政府招待费”中的“列表公开”!
  本案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列表公开2009年1—8月海淀区政府招待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当依照申请予以公开。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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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海淀城管大队先行登记保存违法的行政诉讼:

  行政起诉书

  原告:宋春有,手机:13601290158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邮编:100193,电话:82785803
  案由:不服先行登记保存。
  诉讼请求:确认先行登记保存违法。
  事实与理由:原告宋春有(非宋春友)无照经营。2010年4月22日被告对原告宋春有的经营商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提起证据物品书》。被告的先行登记保存违法。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系行政法规,无需论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甚或文件,原告宋春有无照经营,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需要返还给当事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被告未在七日内对原告宋春有及时作出处理,亦不予返还财物,被告违法。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 10 月 13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宋春有,手机:13601290158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地址:海淀区田村路89号,邮编:100049,电话:68222685
  案由:不服不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请求:责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对威胁、恐吓报警予以查处。
  事实与理由:因举报违法建设2011年6月24日上午9:50许受到“亮博苑洗车修理房” 十七、八人上门的威胁、恐吓,申请人110报警。在被申请人田村派出所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还陈述了与威胁、恐吓相关联的一些问题,并希望被申请人到社区调取监控摄像、询问证人以获取证据被予拒绝。6月30日申请人致电110、分局信访8251 9210以投诉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固定证据未有结果,对此,还在7月15日另一威胁、恐吓报警中表示了不满。本案事发报警2011年6月24日至今不予查处,有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
  2009年12月17日自称“老九”者和另一洪姓男子登门,暗含着威胁、恐吓表示不要再举报“亮博苑洗车”,他们已年租50万承租了洗车场,刚变更了工商登记……临走,约申请人哪天到陈队(八里庄城管)在附近开的歌厅玩儿玩!
  2009年12月21日16:20“老九”131XXXX1449来电,在家中对申请人说,银都大厦前那儿放不了亭子,你这么闹,给你亭子了,别人再这么折腾,人家(八里庄街道办)怎么办!
  2009年12月31日12:02“老九”131XXXX1449来电,在楼下送予申请人一张洗车卡。
  2010年2月8日9:45“老九”131XXXX1449来电,告诉在恩济东街与八里庄西街路口东北角给申请人立了一个亭子。
  2010年3月6日10:24“老九”131XXXX1449来电,申请人明确拒绝一个“他人名下的亭子”,不接受他的介入……
  2010年3月8日早晨七点欲开车送孩子上学时,“老九”驾车(京M63723)赶到小区对申请人说:“我跟人家满应满许的,现在你不接受,我怎么跟人家交待”,申请人表示会直接找八里庄街道办。9:52致电八里庄街道办信访5170 1168,3月9日十点街道办张副主任、邓女士接待信访,要求调查“老九”的幕后主使。另,街道办愿解决问题可直接面谈。
  (2011年1月17日申请人向八里庄街道办申请信息公开:对违法建设“亮博苑洗车修理房”的审批)
  2011年2月23日12:14收到“老九”131XXXX1449的短信……
  2011年2月24日8:00又收到“老九”131XXXX1449的短信……
  2011年2月28日早晨八时许“老九”已等候在小区,言称上周街道去检查了,说有人举报他们。申请人问“老九”知道王建忠(八里庄城管副主任)住哪儿吗……告诉“老九”拿刀子来也不怕!
  “亮博苑洗车修理房”原八里庄街道办主任吴传峰、原城管副主任王建忠等利益其中,然其失怙于吴传峰的离任、王建忠的(即将)调任,八里庄街道办、城管举报信息的不予保密、“老九”的介入(威胁、恐吓)旨在使违法建设金蝉脱壳、威慑于申请人,甚或于构陷申请人“敲诈”。申请人根本不会接受提供卡号每个月往卡里打3000或5000元、无法拒绝的洗车卡不曾使用、未给“老九”打过一次电话。
  “老九”及其幕后一目了然!2011年9月21日十八时许,申请人在海淀区岭南路农商行前被俩男子持棒球棒打折双腿、头缝七针与本案关联否?

  此致

  海淀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2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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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宋春有,手机:13601290158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地址:海淀区田村路89号,邮编:100049,电话:68222685
  案由:不服不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请求:责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对威胁、恐吓报警予以查处。
  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15日15:23接到陌生男子132 XXXX 5757的来电,其自称海淀城管大队的,大队长要和我说一下话,问其大队长姓什么答称姓马,申请人否定其城管身份,该人直接说道:城管不是抄了你二千多水果吗!我们赔给你,赔你三千好不好!你就甭告城管了,该摆摊儿摆你的摊儿……申请人言明不认识他,不要再打电话而挂断手机。申请人该号码来电不再接听。陌生男子又以131XXXX9988打来电话威胁、恐吓,稍后,闻听敲门声,且有楼上邻居的问询声:小宋可能不在家,用不用给他爱人打电话?申请人110报警。在被申请人田村派出所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还陈述了与威胁、恐吓相关联的一些问题,期间,(制作笔录警官)对上次报警致电分局信访8251 9210表示了不满。本案事发报警2011年7月15日至今不予查处,有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
  2011年7月5日不服先行登记保存而申请行政复议,且确然的申请赔偿(抄扣水果)2260元,而7月15日则是本案的威胁、恐吓,海淀城管难脱干系!2011年9月21日十八时许,申请人在海淀区岭南路农商行前被俩男子持棒球棒打折双腿、头缝七针与本案、海淀城管关联否?


  此致



  海淀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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