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星期五

南方人物周刊:劳教之痛

劳教之痛

 南方人物周刊《劳教之痛》封面社评 2012年8月28日  何三畏

何三畏  南方人物周刊主笔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我们这里所报道的,应该是一组“好人好事”。这一组报道里的人物,都是底层民众,他们的人生在其它方面可能并不荣耀,或者比较失败,但是,至少这一次的表现,是对的,或者至少没有错。

因为关心公共生活,对公共事件作出反应,是“群居动物”的高尚品性。对于人类,有一个文雅的说法,叫“表达权”。

然而,恰恰是因为表达,他们受到制度性的惩罚——劳动教养。

如果说这是一组因为行使“表达权”而被“劳教”的故事,那么,“表达权”也显得太浪费了,因为他们的表达实在很“低端”,仅仅是凭个性,凭直觉,凭本能,对他们所感知到的公共事物作出的反应,还远说不上“发表公共意见”,而表达权应该还有更广阔的空间。

写一条微博,发表或者转发一张图片,也许包含对某位领导我们的大人物的褒贬,或者对身边的小公务员的看法。这就怎么啦?这就是一个正常人的正常反应。如果说这样的反应你都不会有,也就说明你正在失去正常的本性。

但是,我们看到,因为你正常了,就被劳教了。

如果这仅仅是个别现象,我们可以说这是劳教制度的操作失误。但是,如果接连有人因为这样正常而合法行为被劳教呢?这说明什么?那就只能说,社会不正常。


只有在不正常的环境里,正常人才会被劳教。这就是一个鼓励你做不正常人的环境。你对公共问题没有反应,不发表意见,你把你的权利让度给别人,也就是说,你越来越不正常,你就越来越安全。

当然没有人愿意选择被劳教。如果说我们报道这些劳教案例有什么共同特点的话,那便是,他们事先都不可能预料到,他们会被劳教!即便你对权力的滥用有足够坏的估计,你也不容易想到你如此“低端表达权”会导这样严重的后果。

限制人生自由和强迫劳动是非常重要,也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交由法律去决断,而劳教却是作为一种行政手段,由行政文件来规定的。这直接导致劳教制度本身处于不合法状态,而且非常方便地可以被滥用。

今天,劳教制度和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构成了越来越尖锐的冲突。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且也为官方所接受。

8月28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而进行。

许多信息表明,实行了五十年的劳教制度正在被废除的前夕。

法治社会就是要让每一个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可以依照法律作出预判,而不会随时担心由非法律的因素决定的意外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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