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0日星期一

财经:长沙被拆迁户跪国旗被劳教案开庭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向国旗下跪喊冤,恶劣影响何在?外国游客看到又怎么了?如果能喊冤,说明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这是长脸的事情。为什么要把人劳教?”9月7日,在长沙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章建勤律师如此质问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当日上午,五名被劳教者进入二审法庭,再次与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簿公堂。

  这宗行政诉讼的缘起是,2011年夏天,25名长沙被拆迁户在天安门对国旗下跪喊冤,结果21人被劳教,4人被判刑。

  当时,25名到北京上访的长沙人临时相约到天安门,希望通过跪国旗、喊冤枉,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解决被强拆之后的绝望困境。可是,很多人还来不及下跪,就被便衣警察和附近做游客拍照生意的人一起按倒。

  向国旗下跪的行为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是“制造混乱,破坏天安门广场的社会秩序,引起现场数百名中外游客围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10月10日,长沙市劳教委作出长劳教(2011)字587-60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王跃辉等四人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周建跃等17人劳动教养一年。而阮翔等四人则被判处两年、两年半和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后,部分被劳教者陆续起诉了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要求撤销劳教决定。


  第一部分被劳教者的诉讼已经完毕。他们的代理人张华告诉财新记者,法院曾劝家属撤诉,“如果撤诉,打个条子保证不上访,就可以放人回家,如果不撤诉,就继续关人”。他代理的四个案件中,两个人撤诉了,坚持诉讼的,两审都败诉,人至今仍在劳教所里。

  第二批被劳教者的诉讼尚在进行中,原告包括周建跃等五名被劳教者。2012年6月,他们一审败诉。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长沙市劳教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教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诉讼请求。7月,周建跃等人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十名律师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援助。

  9月7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的十名律师均认为,上访人向国旗下跪喊冤,是对自身遭遇的自力救济,是对地方政府的一种批评,且不足一分钟就被制服,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周建跃告诉财新记者,“才跪了30秒左右,还没到一分钟,四五十个便衣警察就冲过来了。“我只是跪下来喊了一声要生存权。没想到这么黑。原来以为,最多是行政拘留五到十天。早知道,就不去了。”

  “史雪娥还来不及下跪,才跨过警戒区的第一条铁索,就被便衣按倒在地上,才喊了两声冤枉就被带走了。”另一位被劳教者的代理律师,栗红律师告诉财新记者,喊冤行为不足一分钟,却被处以限制人身自由一年或一年半的劳动教养,处罚明显失当。

  另外,关于法律适用,李仁杰律师说,“劳动教养制度本身严重违宪。《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经审判,就可以剥夺公民长达四年的人身自由。”

  任佳慧律师认为,事发后,北京警方已经对21人作出训诫的行政处罚,并制作了《训诫书》。可是长沙再次强力启动大范围劳教程序,其目的究竟何在?无非是认为访民们到天安门喊冤的行为,给地方官员带来了麻烦,因此作出报复性惩罚。

  万天飞律师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与上位法抵触,违反宪法,不应再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

附王才亮的BLOG文章: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2e0en.html

经合伙人研究决定,我们所律师为长沙向国旗下跪而受到劳教和刑事追究的草民提供法律援助。作为群体性案件的相关的委托备案手续已经办好。其中2011年10月10日,被征收拆迁访民王跃辉、李沙娜等20人被决定强制送劳动教养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维持劳教决定。案件将于下周五(9月7日)在长沙中院二审。另有其中的阮翔、张石红、姚文安、徐斌四人被逮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于2012年7月25日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有期徒刑,正在上诉中。但是从长沙市的法治形势来看,前景堪忧。

近年来,社会矛盾突出,其中以征地、拆迁引起的矛盾占了40%以上。血拆,是破坏当前社会稳定最大因素。而民众的反抗也从消极走向积极。自焚为极端的自残行为已经不能停止强拆的车轮,更极端流血事件就难以避免。5月的云南巧家县拆迁办爆炸事件发生后,当地一直坚持说与征地拆迁无关。然而,事实胜于雄辩。作为法律工作者,当然希望拆迁矛盾能进法院解决而一些爆炸声。 

遗憾的是,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公正判决如凤毛麟角一样稀有。于是,除了极少数人选择了以暴制暴外,多数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被拆迁人抱着对执政党的最后的一点信任踏上了漫漫上访路,希望能让党中央、国务院听见他们的呼声。他们奔走于永定门及北京的各个衙门,千方百计的争取维权的最后一点希望。 

我们听多了的官员们对上访者的冷漠,以致无法激愤。因为官员只是要对上面负责,而丝毫不记得"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但是,让我们难以接受的官员们对访民的迫害。因为我们都是人啊!对于访民的各种各样的迫害绝对不输于文革的野蛮,这样的做法就突破了做人的底线。
2011年9月1日, 上述的长沙被征收拆迁访民因征收拆迁受到侵害而多次赴北京上访,直至告状无门,走投无路,集体跪在天安门广场的国旗下,被北京警方训诫后由长沙市官员押回长沙立即被地方政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失去人身自由。

对此。我不禁要问:跪国旗何罪之有?官员们为何要摧毁草民对执政者的最后一点希望?当地的官员们为什么要激化而不是化解矛盾?

辩 护 词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阮翔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根据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存在、罪名不成立。

一.公诉机关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均属于无效证据。

从起诉书可知,阮翔等人行为均发生在北京,即使犯罪的话,那么犯罪地应当是北京。
以下是本所刘建民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第一被告阮翔的辩护人,在庭上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公诉机关的证据除了天安门广场视频光碟、书证外,其余能反映被告人阮翔等人行为的证据都是证人证言。虽然公诉机关宣读了这些证人证言,但是由于证人均没有出庭接受讯问和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出庭是必须的,因此从程序上讲这此证据都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并非如公诉人所讲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起诉书指控阮翔冲击国旗警戒区不是事实! 

从公诉方提供的视频上看,天安门广场国旗区周围是拉了二道铁链,但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且《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其它地方性法规均没有规定在天安门国旗区周围设立警戒区,被告等人也并不知晓警戒区之事。天安门广场国旗区周围的二道铁链是管理者临时设立的管制措施,是为了维持升旗和降旗的秩序,而被告等的行为是发生在下午四点左右,并不在升降旗的时间,不存在冲击国旗警戒区的问题! 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对其作出的训诫书也没有提到冲击国放警戒区的问题,只是说他们违反浒示威法及信访条例的规定,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起诉书指控阮翔纠集、指挥、提议去往天安门广场冲击国旗警戒区没有事实依据。
阮翔在事发之前与本案涉案人员并不熟悉,这二次进入国旗区的人员来自长沙市的各个区县,都是自发去北京反映拆迁补偿问题的,都有各自独立的诉求,不存在谁去纠集、指挥、提议的问题。 

四.阮翔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 

从公诉机关所有的举证材料可以反映,阮翔等人去北京天安门的目的是因拆迁问题信访,不是想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因此,从主观上讲没有犯罪的故意。本案起诉的罪名,也只能是故意才可构成,过失是不可能构成的。 

五.即使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阮翔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起诉书称阮翔等人,先后二次来到北京市长安街南侧天安门广场,超过警戒线冲入国旗警戒区,并实施打横幅、下跪等行为,因而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这是不成立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此规定可知,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客观上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而本案阮翔等人的行为并未扰乱天安门广场的秩序,游人浏览的秩序井然。《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禁止公民在此向国旗下跪等。有人围观就定性为扰乱社会秩序则明显是牵强附会。 

二是聚众后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可事实是阮翔等人当时就听从了天安门警察的管理,去派出所解决问题,并未滞留不走以扰乱天安门广场的秩序。因此,从阮翔等人的行为后果上讲,远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连治安处罚的程度都没有达到。事实上也是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对其训诫后将其送久敬庄分流中心,随后被劝返长沙!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长沙市公安局对本案无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从上述规定可知,此案即使构成犯罪那么首先应当由北京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北京的公安机关认为长沙公安管辖更为合适,那么可以由北京公安机关移送长沙公安机关。可事实是,阮翔等人是在长沙直接被长沙的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从程序讲是这是违法的。如果阮翔等人的行为当时构成的犯罪,那么北京的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进行查处呢?难道是长沙的公安机关水平高,北京的公安机关水平低,当时不知道阮翔等人构成的犯罪?长沙公安机关为何不建议北京的公安机关查处呢?即使由长沙公安管辖更为合适,那么其理由是什么呢?难道这样更利于北京的治安管理?其中真正的原因,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综上所述,阮翔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应当判决无罪,以维护阮翔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审议,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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