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6日星期四

重庆市涪陵劳教所拒绝安排会见任建宇,浦志强向劳动教养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劳教所拒绝安排会见任建宇,浦志强向劳动教养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

来源:浦志强的微博 http://weibo.com/2809628177/yADUtbB6F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浦志强,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 证号码:130106196501170957 (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工作单位: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307室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010- 85869176  13901008963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斯伟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劳教戒毒所 
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朋乐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龙仕舜,所长。

复议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劳教戒毒所批准并安排申请人浦志强会见劳动教养人员任建宇。

事实和理由:

劳教案当事人任建宇出身贫寒,2009年6月大学毕业后, 即来到彭水县郁山镔政府任“村官”。任平素奉公守法勤勉尽 职,业余关注时政热心公共事务,对东西方政治制度感兴趣, 对网络意见领袖的观点耳熟能详,击节赞叹之余曾将这些博客 、微博上传到自己QQ空间,或通过腾讯微博转发。岂料天有不 测风云,祸从口出,竟横遭“文字狱”:2011年8月17日,彭水 县公安局将任带走调查,询问任建宇在QQ空间转发图片的由来 。次日中午短暂“获释”,傍晚又被抓走,警方认为其“涉嫌 煽动颠覆囯家政权”。2011年。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 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教审0011〉字笫3954号]《劳动教养 决定书》决定对任处劳动教养二年,并送至涪陵劳教戒毒所执 行。

任建宇对此不服,嘱其父任世六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 求法院撤销劳教决定。2012年8月15日下午,申请人浦志强律师 受任世六委托,与李会清律师来重庆三中院办完起诉手续卮, 又陪任世六来涪陵劳教所要求安排会见。但该所管理科杨宗俊 科长,却百般刁难肆意阻挠,经多次请示卮,他面对申请人出 示的齐全证件、介绍信,当场上网查询获悉了申请人的真实注 册信息,并且他本人也声称确信申请人是本人,竟依然以“无 法分辨律师执业证上北京市司法局印章寘假”为由,无端要求 申请人回北京到公安局开证明,证明律师证上公章的真伪;要 求申请人再到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开具介绍信以证明申请人 律师身份的真伪,“然卮回来,我才能安排你会见”。在申请 人悲愤下录下的12分钟交涉过程中,杨宗俊的无赖嘴脸一览无 余。

被申请人涪陵劳教所和杨宗俊的行为,违及重庆市有关部 门颁布的规章。2007年3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司法周,便制 定了《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笫2 条规定:“除涉及囯家秘密的劳动教养案件外,违法犯罪嫌疑 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亲友或者聘请律师为其 提供法律帮助。”笫5条规定:“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 律师,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聘请。违法犯罪 嫌疑人聘请律师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笫15条规 定:“代理律师提出会见再押犯罪嫌疑人的,参照重庆市高级 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囯安局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暂行办法》执行。”


另查,上述五机关2009年9月30日联合颁布《律师会见在 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法》,申请人认为这是对“暂行办法”

的修正,其宗旨在重庆市辖区内是有效的。“办法”笫3条规定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笫4条规定:“律师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由律师一至二名进行。”

笫5条规定:“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 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笫1 2条规定:“看守机关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律师执业证书;(二)审查 律师会见时出具的由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签署地委 托书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函;(三)审查会见律师所在律 师事务所开具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或者援助公 函;(四)在符合本条(一)、(二)、(三)项时,提供会 见场所,安排律师会见。”为防止看守机关和看守机关工作人 员阻挠律师依法会见,“办法”笫25条规定:“办案机关和看 守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及本办法的,律师有权向其主管机关投诉 ,接受投诉地机关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 投诉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纪律给予处罚 。”笫26条规定:“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违及本办法的,律师 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投诉,接受投诉地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投诉人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但本案 被申请人涪陵劳教所和奉命出面接待的科长杨宗俊,却对申请 人的全套手续视而不见,从一开始便打定主意,阻挠申请的会 见。

申请人认为,即使不讨论劳教制度违及宪法和本身缺乏法 律依据的诸多“硬伤”,仅就被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而言 ,这一人群作为行政处罚对象属“人民内部矛盾”,他们并不 是被终审判袂认定有罪的服刑罪犯,囯家更有义务蓴重和保护 他们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劳教决定书的诉权和复议申 请权,维权过程中会见律师寻求帮助的权利。这些权利,也都 是为现行法律和重庆当局的规章,如《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 暂行规定》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法》,所授 予的权利,任何看守机关均不得加以侵犯限制。律师受托作为 诉讼代理人,依法会见被劳动教养的委托人,这是刑事诉讼法 和律师法赋予的权利。本质上说,律师作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 帮助、维护其合法权利的专业人士,执业权的依法行使,受益 人是委托人而不是律师本人,这就决定了任何非法限制律师会 见权的行径,任何侵犯和损害律师合法执业权的行为,都是对 公民权利的践踏,都是对宪法原则的的漠视,必须受到法律的 追究。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劳教戒毒所及其管理科长杨宗俊,8 月15日的表现,显然违背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基本职责,违背司 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申请人注意到,杨宗俊 于“交涉”过程中三次离开办公室,他持申请人和李会清律师 的律师证专门向领导“请示”,“请示”之余他还说,他本人 关注过“方洪”案,知道申请人的名字,对代理方洪出庭的斯 伟江和袁裕来的观点,他有的赞同有的不赞同。他还意味深长 的说,“浦律师你想想看,今天不让你会见任建宇,会是我一 个人的意思吗? ”申请人据此认为,在任建宇的父亲任世六在 场的情况下,杨宗俊不顾任建宇苦盼会见的殷殷之心,不顾申 请人酷暑下赶来涪陵会见拳拳之意,肆意滥用权力坚决不安排 会见,不履法定职责刁难律师和百姓,是该劳教所的决定,是 执行劳教所领导的“命令”,此举严重侵犯和损害了申请人的 执业权益。

申请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如贵局和重庆司法局投诉,杨宗 俊本人当天也曾肆无忌惮叫嚣“欢迎投诉”,其有恃无恐和嚣 张气焰’难以名状。但申请人也认为,涪陵劳教所拒绝安排会见,是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行为,旣损害任建宇的权利, 也侵害申请人的执业权,因而其不安排会见的行为,构成了申 请人向贵局提出行政复议的事项。

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请你局立即查明事实,及时监督纠正,责令涪陵劳教戒毒所安排申请人会见任建宇。考虑到杨 宗俊科长,一直声称他无力分辨律师证印鉴的真伪,申请人一 并请求贵局关怀关切劳教一线千警的身心健康,至少为杨宗俊 安排体检,检查他的智力、视力、分辨力水平:若身心健康则 属知法犯法,请对其作出处分,以儆效尤;若确有顽疾无法治 愈,则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另行安排从事适当的工作,以免 尸位素餐狗惡酒酸,黔驴技穷贻笑方家,给重庆劳教局领导 脸上抹屎。申请人坚定认为,仅因转发若千微博和发表若千观 点,便强加于任建宇身上的劳教决定,同样是重庆市劳教委“ 屙”下的“一坨屎”,必须依法予以铲除。但被告劳教委这一 违法行政行为,与仅负责看守“改造”劳教学员的贵局和涪陵 劳教所,原本风马牛不相及,更与区医小科长杨宗俊的生计无 关,他横加千扰和肆意枉法,所为者何来?申请人深为费解。

此致

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局

申请人:

浦志强

2012年9月6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人身份情况;

2、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任世六委托书(含 任世六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申请人要求会见材 料齐全;

3、现场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各1份,证明涪陵劳教戒毒 所杨宗俊科长拒绝安排申请人会见的事实;

4、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

2012与9月6曰

来源: http://ww1.sinaimg.cn/large/a7778611jw1dwmzosdgf6j.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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