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星期二

徐昕:废除劳教是中国法治前进的一大步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昕

12月28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并正式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教,剩余期限不再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随后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国务院也将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被劳教人员依法解教、劳教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能转变和劳教场所的合理利用等工作。

  至此,1957年开始实行并延续56年的劳教制度终被废除。

  劳教制度是中国特有的通过剥夺人身自由以对被剥夺人施行强制劳动和教育的行政处罚制度。它发端于1950年代的“肃反”运动。1955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首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办法。1957年8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随后,近百处劳教场所相继建立,至1960年,短短几年时间里有近133万人被劳教。其后,劳教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劳教时间在实践中不受任何限制,不少1957年被劳教的“右派”分子直至20多年后才恢复自由,而很多人再也没能走出劳教所。

  尽管劳教制度在“文革”期间陷入暂停状态,但1979年11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延续了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效力。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2年,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此确立了由行政权力主导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

  上述法规和规章奠定了新时期劳动教养制度的框架。此后,劳动教养的对象又开始扩散,逐步演变为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行为。1990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还成为一些地方“截访”和打压上访者的手段。多年来,为推倒劳教制度的“坚墙”,社会各界不断呼吁,民众努力争取。

2013年12月28日星期六

2013年12月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决定

光明网讯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光明日报记者殷泓)


■ 事实+
劳教三大弊端:
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废除劳教需要你的理解和支持,让更多人了解劳教,尊重人权,尊重法治,这是推动废除劳教的动因,公民的任形式的参与,包括你的任何点滴支持,都汇集成废除劳教的能量。